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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枣庄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抵销

中公教育 2020-07-22 16:43:57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抵销

1.法定抵销: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互负 双方互负债务
同类 只要求种类、品质相同;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同
性质 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通知到达对方生效,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不能抵销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等标的为劳务的);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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