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枣庄医疗卫生考试医学基础知识资料:献血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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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2.分类:我国无偿献血包括单位计划无偿献血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3.无偿献血的主体:我国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4.用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5.血站执业登记:
(1)设立血站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3年;
(4)《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表》及《血站执业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未通过者,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6.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高不超过400ml。献血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7.临床用血发放:血站将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8.临床用血申请: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至1600毫升,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超过1600毫升,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是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
(2)血站、医疗结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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